无才无德 不合时宜
  •     我都无奈了。中国公共政策的辩论从来没有那么没水平过。网上的喧嚣可以不管,纸媒上的讨论竟然也那么不靠谱。看了常凯的发言,看了全国总工会的人的发言,看了几个官员、几个智库人士的发言,都忍了。昨天买到新一期经济观察报,居然看到经济学博士卢周来(据称擅长“国防经济学”)为《劳动合同法》辩护的文章,彻底崩溃。

        不是说不能捍卫《劳动合同法》。也不是说一看到张五常、王一江的名字就得把他们的批评文章裱起来挂墙上烧香供着。只是怀疑,这部法律的支持者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
        
        很想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于是早早地寒假把文本拿到了手。薄薄的小册子,仔细翻阅,冷汗直冒。我可不是什么利益集团代言人,父母都是工薪族,不出意外的话,三年后再毕业出来我也是个给人打工的。所以不是为资方心疼,是怕自己这样的老百姓遭殃。有人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给劳动者的保障。我在想他们会不会认为直接给穷人送钱就是真正对穷人好,会不会认为像59年前那样把一个农民扶上宝座就是真正对农民好。如果是这样,那尤努斯就该被拖出去枪毙,因为他的银行居然是给穷人贷款而不是赠款,而且他还收利息。如果是这样,那50年代末那数千万的农民就不是饿死的,而是撑死的。

        我所见到的支持该法的言论,无非是说,现在资方如何如何强势,应该为劳方考虑;工人生活如何如何艰难,应该得到保障;工资收入占GDP比例太小,应该提高;中国经济结构有问题,应该靠增加劳动者收入扩大内需(因为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而他们显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能解决,至少是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错了,全错了。
        
        资方如果真的那么强势,这样一部法律根本就不会出台。我很不愿意怀疑立法者的动机。但除了借机扩张部门话语权及其可能带来的利益,我找不出别的原因来解释,这次全国总工会负责的典型部门立法,为什么会搞出这么一个结果。立法过程中资方的游说没有任何成果。他们再有能耐,在权力面前也是弱小的。考虑到法案中多次出现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字样,很难让人不联想,这纯属全总的一次扩权行动。

        如果要清除克扣工资的行为,此前的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加强执法就行了。如果要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或工伤损害,同样需要的是执法而非另立新法。而除此之外的目标,比如上面提到的提高工资收入等,法律不可能达到。

        中国最为人诟病的劳动者低工资低福利,企业主们没有责任。在有数以亿计的劳动力和数以百万计的用人单位的没有垄断者的这个市场(当然存在不同行业的进入壁垒,但在绝大多数行业内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多如牛毛),工资水平必然仅由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决定。这是最起码的常识。那些言词凿凿声称必须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的,请把句子的主语补全。如果主语是企业,那此人不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就是真的无知。主语应该是政府。如果政府非得提高劳动者收入,就在供给和需求曲线之间拉开了一个缺口,中间的部分不能让任何人承担,除了政府自己。减税,或者发补贴(两者其实无甚区别),政府自己看着办。企业不可能负这个责任,除非不让他们做了。政府如果把每年行政开支的五分之一拿出来补贴给收入最低的一亿人,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就能上一个大台阶。但它偏不。还希望企业来买单。总的来说,政府就是,该出的钱不出,然后把罪怪到企业头上,再用这部法律来昭告天下劳工:我好好关心你们哟!这就是新时期的为人民服务。

        很多人已经说过,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时损害劳资双方的利益。不能因为它损害了资方利益,就认定它一定对劳动者有利。如果要为这部法律辩护,如果要证明批评者是错的,就必须说明,为什么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能给劳动者更好的保障。看过那么多文章,没有一篇能够清楚明白地做到这一点。都在王顾左右而言他地说“这部法律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引发我写这篇文章的卢周来,这个竟然是经济学家的人。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解雇难了,另雇他人一定也难了。没有谁能如此挥金如土,在养着懒人的同时另雇新人。这是事后的推断。事先考虑的雇主,会更少地雇佣可能给他们带来法律麻烦的劳动力,更多地使用机械或计算机等设备。事实上已经有些企业主开始这么做了。更大规模的失业指日可待。要把简单的道理说得稍微不简单一点的话,就是人为抬高了交易成本。用张五常的话说,无固定期限合同“蠢到死”!

        不那么蠢,又很想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辩解的,也大有人在。譬如有人说,日本当年的腾飞,就是靠终身雇佣制,靠由此形成的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云云。他们可以忽略日本特有的文化,但怎么可以忽略,所谓终身雇佣,是不受法律强制,由劳资双方自行决定的呢?还有人跳出来说,你们误读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真正含义,它绝不是终身雇佣,法律文本里规定了好多解除合同的条件呢。别把别人当盲人。第39条规定的条件确实没有问题,但第40条、47条又怎么说呢?我们假设有某人在某用人单位干了十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一年开始偷懒。来看看企业解雇他/她需要怎样。首先必须证明他/她不能胜任工作,然后需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再证明他/她仍不能胜任工作,最后把他/她打发走之前还要白给他/她将近一年的工资作为所谓“经济补偿”!如果他/她干了二十多年,就要白给将近两年的工资……不管这个名义上叫终身雇佣还是无固定期限,上面说了,限制企业主解雇的自由,也就限制了劳动者受雇的自由。

        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天大的笑话,一刀切也够狠。该法一举把全国各地的各种用人单位囊括在内,无一漏网,并且没有基于单位类型和规模的分类条款。管你是上海还是青海,管你是研究所还是公共厕所,没有区别,统一适用。这堪称中国近年来最经典的拍脑袋之举了。对合同内容的过细规定(比如连工作地点都要写),还有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对劳务派遣的刁难,这里不再赘述。这些,都是挑起劳资双方不必要争议,促进社会不和谐的好方法。

        这部法律的下场,从最近各地关于如何规避它的讲座盛行的情况来看,无非是像《行政许可法》那样被变相架空。如果严格执法,就等着天下大乱吧。

        最后给各位一点建议,想不偏废地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评论,那么在看支持者的发言时,看到是全总的人说话,不用往下看了;看到“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或类似的字样,不用往下看了;看到“促进劳资和谐”,也不用往下看了。如果真的存在能通过这三层过滤,并且能证明无固定期限合同怎样给劳动者带来好处(比如在不减少工资的前提下增加就业或在不减少就业的前提下增加工资)的不愚蠢的发言,赶紧告诉我,因为我这个孤陋寡闻的可怜人儿还没见过。